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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: 431100044/2017-00341 分类:  
发文机关: 市信访局 发文日期: 2017-12-04
名称: 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?
文号 :    
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?
2017-12-04           来源: 【字体:   打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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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  根据《信访条例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。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,并予以书面答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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